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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要仔细 签订合同需谨慎

政策法规2018-04-03 19:43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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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要仔细 签订合同需谨慎

2018年第1号消费警示

    近日,常德市消委接到了一起关于旅行社境外旅游消费纠纷的投诉。年前,杨女士计划在春节假期期间带全家到泰国旅游,于是在常德某旅行社预订了“泰国双飞六日游”的旅游服务,双方签订合同。但出发前半个月,杨女士得知泰国暴发甲型流感,省检疫检验局在电视台也发布了不建议到泰国旅游的新闻报道。杨女士出于出行安全考虑,随即到旅行社取消该行程,但被该旅行社告知如退团不能退款,于是来到市消委寻求帮助,要求维权。后经市消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旅行社扣除违约金部分,其余团款退还给杨女士。

    遇意外事件可解除合同

    在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情势变更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突发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存在极大困难或合同履行已无必要时,旅游者可以主张解除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是指旅游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例如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目的地发生战争、罢工等。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旅游途中遭到抢劫、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共同点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预见到事件的发生。

    游客退团时可主张哪些权利?

    此案中,泰国甲型流感病毒流行,致使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因担心安全问题而单方面提出退团,该事件的发生,在泰国政府没有出台旅游限令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仍可以出团,此时疫情只是造成了合同履行困难而非履行不能,旅游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应为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法律效果,是赋予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或消灭合同的可能性,但应通过法院以诉讼或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来实现。如果泰国政府下令限制到疫情区域旅游,在入泰国边境时因此被拒签,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实现,此时解除合同的事由应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为此,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做好全方位考察和安排,尤其是安全性考虑。

    二、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旅游合同是否规范,明确约定的服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三、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开始之前,如遭遇突发情况,致使旅游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也要分清具体解除合同事由,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切勿选择息事宁人。

    四、在旅行中,双方要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办事,要尽可能地保留证据,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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